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近日对江阴市某化纤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年产万吨差别化涤纶短纤维项目”,已建成部分已经投入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否则违法。涉案单位建设的化纤生产项目,虽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该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直接投产。涉案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比较惨重的违法代价。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些企业在建设项目前期,往往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能够做到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在建成后,常常忽略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这一法定环节,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该案应引起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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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