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乡化纤”)持股5%以上股东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26,508,534股份转让,占公司总股本1.81%,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中原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2、股东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股权”)与一致行动人“嘉实资本嘉臻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臻7号”)、“嘉实资本嘉臻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臻8号”)拟将所持新乡化纤股份全部转让予中原资产,上述四方为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
一、本次股份转让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股东中原股权于2023年2月13日、2月1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中原资产转让了共计26,508,53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1%。本次股份转让前中原资产持有公司股份110,529,953股,转让完成后中原资产持有公司股份137,038,487股;本次股份转让前中原股权持有公司股份59,054,381股,转让完成后中原股权持有公司股份32,545,847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原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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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及转让双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后续事项说明
1、中原资产、中原股权、嘉臻7号及嘉臻8号将根据股票资产管理需要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后续计划。后续股份交易计划存在交易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股份交易及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交易及后续计划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中原资产通过本计划受让的本公司股票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交易及后续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4日